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何念澤、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陳柏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原 告 何念澤 被 告 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350元(計算式:以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7.47換算,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13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