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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543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何念澤
被告
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冲勁來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350元(計算式:以民國110年11月5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27.47換算,5,000美元折合新臺幣137,3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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