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沅融、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林篤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李沅融 被 告 亞仕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篤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