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世豪通運有限公司、吳惠姿、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彭智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77號 原 告 世豪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姿 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律師 被 告 丞石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智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