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秋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至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60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