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胡雅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43號 原 告 胡雅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退款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