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周政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62號 原 告 瀚龍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政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