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 原告
-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信宏
- 訴訟代理人
-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48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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