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謝銘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元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威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奇雷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