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吳彥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21號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