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江寶有限公司、周國賢、林建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原 告 江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被 告 林建男 林玉惠 林學濬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 395元(計算式:34,700,001元÷總面積486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 占有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428,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