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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江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被告
林建男
被告
林玉惠
被告
林學濬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複代理人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95元(計算式:34,700,001元÷總面積486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占有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428,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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