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亞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江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20號 原 告 亞果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