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江正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金毓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治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邱漢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