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樂飲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