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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蔡玉雪

  • 原告
    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56號 原 告 賴柏宏即宏欣飲品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享樂飲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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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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