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之禮工程行、陳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72號 原 告 之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磊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1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