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黎仿軒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