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莊麗鳳、潘素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81號 原 告 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麗鳳 原 告 潘素珍 李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