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81號
- 原告
- 英騰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莊麗鳳
- 原告
- 潘素珍
李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681號
李庭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伍拾陸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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