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陳文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0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洪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宥任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