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7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張珮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天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瑩 訴訟代理人 洪宏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風名家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