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18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複代理人
- 陳美鳳
- 原告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 訴訟代理人
- 俞欣潔
- 複代理人
- 陳美鳳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鴻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