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18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複 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金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曾鴻璋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2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