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小振商務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21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