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軒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公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豪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複 代理人 呂函諭律師 陳育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渥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