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65號 原 告 陳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