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 原告
-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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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原告
-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符明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