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戴昆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30號 原 告 戴昆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文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