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化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小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46號 原 告 中化健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玲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心承意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47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