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 原告
- 林育瑋
- 原告
- 林含蓉
- 共同代理人
- 林含潔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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