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詹駿鴻
- 原告林育瑋、林含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林育瑋 林含蓉 共同代理人 林含潔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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