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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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慶間請求給付託管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897元(計算式:655,333-65,436=589,89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