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託管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蔡承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礦奇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耀慶間請求給付託管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897元(計算式:655,333-65,436=589,89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