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薇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訴字第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9,64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 事 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