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蕭惠娟、謝碧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7號原 告 蕭惠娟 被 告 謝碧綢 菓風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同月24日送達原告親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原告 迄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