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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47號

確認租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蕭惠娟
被告
謝碧綢
被告
菓風小舖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同月24日送達原告親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原告迄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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