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陳月珍
- 原告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歐多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彭蘭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彭蘭英 兼訴訟代理人 劉秋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謝旻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8日上午11時5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即反訴原告訴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院卷第357頁附表1-2所示還款紀錄,依所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字第585號民事判決意見,提出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計算各該還款時,所欲抵充之個別具體債務(如抵充那一筆借款或 那一張票款之利息或本金)之補正狀,並逕寄原告即反訴被 告訴代取執陳報。 三、原告即反訴被告訴代應於收受被告即反訴原告訴代上述補正狀後10內,具狀就該狀表示意見;或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本院卷第357頁附表1-2所示還款紀錄,依所主張之約定利率,提出計算各該還款時,被告即反訴原告所可以抵充之約定利息或本金之補正狀,並逕寄被告即反訴原告訴代取執陳報。原告即反訴被告訴代若未遵期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逕依被告即反訴原告訴代依本裁定所補 正之內容,做為判決認定的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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