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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月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567元(324,927+1,541,640+886,000+443,000=3,195,56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陳月珍部分);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分別各為50萬元,應由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以上,上訴人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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