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歐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月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其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5,567元(324,927+1,541,640+886,000+443,000=3,195,567),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陳月珍部分);反訴部分,上訴利益分別各為50萬元,應由上訴人奧立維國際有限公司、歐多實業有限公司分別各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以上,上訴人均未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