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世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884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