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尤慧青、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魯奐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