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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慧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0年10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重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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