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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返還期貨資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仁傑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巧珮

上列上訴人陳巧珮與被上訴人中基保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期貨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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