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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442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聲請人
明台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順
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相對人
葉嘉銘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聲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9日以111 年度北司補字第15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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