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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調字第692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富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祈
代理人
張素梅
相對人
阮呂芳周
代理人
黃仲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之調解筆錄,其原本及正本依聲請均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前段、第41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但由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項第3 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和解、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調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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