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20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李鳴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