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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20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李鳴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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