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水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4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訴訟代理人 范積藝 葉佳靈 李思葦 被 告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原判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應更正為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選任特別代理人費用 3,000元 合    計    4,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錫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