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48號

給付水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董書炎
訴訟代理人
范積藝
訴訟代理人
葉佳靈
訴訟代理人
李思葦
被告
基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永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

原判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應更正為本裁定之訴訟費用計算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選任特別代理人費用 3,000元合計 4,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