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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林智宏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 告 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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