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郡蔓
- 被告
- 天使航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