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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
    謝正彥

  • 當事人
    楊涵伃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楊涵伃 被 告 高盛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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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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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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