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57號
- 原告
-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 被告
-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原告,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