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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05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張瓊華

原告
抓抓屋商行即熊翊翔
被告
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23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5日送達原告,經其同居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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