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陳慕珊、林俐伶
- 當事人東遠國際有限公司、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慕珊 被 告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伶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徐宏華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17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01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起至109 年1 月15日間向原告訂購肉品等貨物,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2,017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經被告人員簽認之銷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 ○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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