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
- 原告
-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慕珊
- 被告
- 百川鴻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俐伶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157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3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017元,及自民國111 年4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2,017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起至109 年1 月15日間向原告訂購肉品等貨物,除部分清償外,尚積欠貨款新台幣42,017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經被告人員簽認之銷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買賣之法律關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