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2210號
- 原 告
- 星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巨彥霖
- 訴訟代理人
- 王晸怡
- 巨彥霆
- 被 告
- 黃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89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4,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
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