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
- 原告
- 東遠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東發國際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陳慕珊
- 被告
- 四知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超文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2314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下午3 時39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東遠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41,067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東發國際有限公司新台幣21,622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台幣41,067元、新台幣21,622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訂購積欠109 年10月至同年11月底之貨款等,已經原告提出發票及銷貨簽認單,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