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雯惠、林佳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詹雯惠 林佳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第2條第2項、第6條、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訴訟係聲請人於南投日月潭經營之飯店發生之消費糾紛,是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 南投地院)管轄等語。經查本件消費爭議雖發生於南投縣, 惟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核諸前揭規定,本院與南投地院俱有管轄權,是聲請人就本院有管轄權之本件訴訟聲請移送至南投地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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