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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2773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詹慶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佩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彧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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