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
- 原告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 訴訟代理人
- 楊文山律師
- 被告
- 旬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皓
上列當事人111年度北小字第3555號給付廣告託播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9 月6 日下午2 時31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500元,及自民國111 年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50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雙方簽有廣告託播單,由被告委託原告廣告,但被告積欠含稅新台幣52,50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託播單、發票、及被告負責人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第279 條第1 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