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褚健舜
- 原告富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原 告 富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健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紫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53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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