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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 告
富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健舜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紫娟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5380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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