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 原 告
- 富達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褚健舜
-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紫娟發支付命令,惟被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萬5380元,應繳裁判費100
-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 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北小字第3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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