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官趙子榮
- 當事人宋重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重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會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8391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8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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