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黃慧芬
- 原告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芬 上列上訴人聖武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丁冠懷、台灣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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